1991年原告董女士与被告张先生自由恋爱,1992年生有一女,但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之事,因没有结婚手续,2009年补办了结婚手续,紧接着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董女士得知房屋的作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且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故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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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女士诉称,我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一所房宅院。但自2000年开始,我们总是因一些琐事吵架,后在2009年我们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价值8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我折款4万元。但是,由于当时我对房屋价格并不清楚,对这方面也缺乏了解,事后我才知道房屋的作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又加之我与被告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房,居住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共建房屋重新分割。
被告张先生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是我们双方协商好的,如果没有协商好,她也不会签字,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违反诚信、反悔的表现。并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折价款我已经付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房屋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应付原告的房屋折款已付清,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