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以丈夫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xml:namespace>
王某与徐某自幼相识,1998年确定恋爱关系,次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均未成年。王某称徐某经常殴打自己,今年8月徐某再次殴打自己,将自己左眉弓皮肤打裂,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球结膜出血。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重固派出所委托验伤,原告构成轻伤和轻微伤。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王某为证明丈夫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上海市青浦区中心医院放射诊断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徐某辨称,自己不同意离婚,自己也没有殴打原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轻伤,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轻伤是被告殴打造成的,实际是其自己摔伤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结果性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轻伤是被告殴打造成的。因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无证据证明,法院遂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官寄语:该案未认定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受害者对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意识不足,家庭暴力发生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造成相关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导致一旦诉诸法律,施暴者不承认其暴力行为,受害者又无法举证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