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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擅自变更产权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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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罗刚和范小芳是2007年登记结婚的,婚后罗刚的父母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掉为他们做首付购买了一套期房做婚房,房屋买卖合同是罗刚和范小芳两人签订的,主贷人是范小芳,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婚后两人关系颇好,一年后有了一个儿子,20085月份房屋交房,但是也一直没有去办理产权证,2010年之后双方关系开始紧张,并且于20113月份开始分居,20119月份罗刚将范小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在罗刚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是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赫然写着罗刚99%,范小芳1%,一看办理产权证的日期是两人分居之后,范小芳看后当即向法院提出不认可产权登记,并不是自己亲自办理的产权证,法庭随后询问了罗刚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罗刚称确实是自己一个人办理的产权证,之所以写99%1%是因为房屋的出资全部都是自己父母出资,并且双方结婚时有约定只给范小芳1%,所以才这样办理的产权证。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该房屋应该为共同共有,现罗刚未经范小芳同意擅自将产权变更为99%1%是无效的,房屋仍应该由双方共有,现双方同意离婚的,法院酌情确定罗刚分得55%,范小芳分得45%

 

【律师评析】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本案中罗刚和范小芳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且在房屋产权证上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因此应该认定该房屋是属于罗刚和范小芳两人共同共有的,而无论房屋的实际出资来源情况。

 

    在办理产权证时应该罗刚和范小芳同时到场才可以办理,而罗刚单独办理产权证,并且在实质上更改了原有合同的内容,更改了双方的产权比例,这应该要事先获得范小芳的同意或者事后取得范小芳的追认,再未获同意也未获追认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的更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法院撤销99%1%的产权分配而直接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配。

 

    但是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属也不代表在分割的时候必然是各半平均负担,法庭考虑到了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了男方55%,女方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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