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华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亚登记结婚。婚后晓华又将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晓华与小亚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同意调解,但双方对于晓华婚前购买,经婚后多次买卖交易后所买的现居住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巨大争议。因此小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现居住的房屋。近日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xml:namespace>
晓华婚前购买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亚登记结婚。婚后晓华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最后于2010年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现两人要离婚,对于该套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发生争议。小亚认为晓华虽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价值不足以购买现居住的房。婚后,晓华对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所获得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够购买现在居住的房屋,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起诉要求平均分割该套房屋。
在庭审中,晓华辩称,现居住的房屋是基于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婚后对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购买的。现居住的房屋价款来源是婚前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和婚后多次房屋买卖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现居住的房屋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晓华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对此套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并于2010年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屋。庭审过程中,晓华和小亚对房屋的分割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晓华、小亚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晓华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晓华个人财产,归晓华所有。因此对于原告小亚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晓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