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xml:namespace>
【争议点】
上述规定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指出出资购房,并未严格区分首付和还贷,普遍认为这里的出资应当是指出资首付,还贷并不应该算这里的“出资”概念。
未出资一方认为婚后父母还贷实际上是资助夫妻还贷,因此应当作为夫妻共有部分进行分割。
出资一方则认为既然房屋是属于自己一方的,那么己方父母代为还贷当然是替自己一方还贷,显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司法实践】
目前上海某法院已经就类似案件出具了一份判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人民法院认为出现此种情况需要由出资还贷一方出具证据证明此出资系对于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与,否则认定为是对于夫妻的赠与,未出资一方有权利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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