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xml:namespace>
附注:《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争议点】
婚姻关系的赠与与普通的赠与是不一样的,不一样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夫妻关系比较特殊,应该说是最近的亲属关系,因此为了保持夫妻关系的和谐,一方强硬要求加名字似乎不太符合依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第二、本身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都是夫妻共有,因此很多人认为一方只要表态赠与了,那么即便仍然登记在该方名下,依然是夫妻共有的。
有了这两点特殊性,容易产生赠与只有协议而并未实际登记的情况,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势必会让受赠方觉得难以接受,因此此条款一出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司法实践】
首先对于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目前尚未有细则对此进行更为明确的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认为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并不是一味的允许撤销,法院也要考虑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例如如果此种赠与是附有义务的,那么是不允许撤销的,如果此种赠与是不附着任何义务的,那么依据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应当允许撤销,当然具体应该如何认定还要具体到具体的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