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妻子李某还想当管家,攥着登记着冯某名字的宅基地使用证不给,丈夫为了得到该使用证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日前,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将该宅基地使用证返还给冯某。?xml:namespace>
冯某诉称:他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曾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8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在某村十五巷1号内2号院。该房宅院是他家祖遗的老院,院内房宅建筑均是双方婚前他父母所建的财产。在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李某回到其娘家居住生活。李某在他居住的宅院内既无房屋产权也无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一直将该房宅院属他所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持有,拒不交付给他,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返还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李某称:冯某主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她这里。2009年12月11日,冯某给她写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把属于他的房产的一半赠与她,也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给了她。她和冯某已经离婚。她认为房屋不是冯某父母的,应当是冯某本人的,既然冯某把房屋赠与她,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她的户口还在村内,故她对本案的涉诉土地有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与李某已经离婚,诉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只能由其中一人保管。因该使用证的颁发时间早于冯某与李某结婚的时间,且该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名字为冯某,故李某应当将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返还冯某。据此判决李某将其持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冯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返还给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