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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媳妇离婚,父母持借条追索购房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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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小赵与妻子朱某结婚2005年结婚,结婚时婚房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总价50万元,登记在小赵和妻子朱某名下,2011年小赵与朱某因性格不合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突然又接到法院的传票,称小赵父亲老赵另案起诉小赵和朱某,要求二人偿还2005年结婚时向其借的房款50万元,并且提供了儿子小赵出具的借条和50万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朱某应诉称该笔款项确实是老赵出资的,用于购买系争房屋,但是该笔款项是父母为儿子结婚赠与的,而不是借款,且认为小赵的借据是事后伪造的,不是真实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鉴于老赵和小赵系父子关系,且目前儿子和儿媳正在因离婚发生诉讼,因此仅凭父子两人签订的借条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老赵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甚至有的当事人咨询的时候直接询问是否可以父子或者父女之间写一个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当初的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对此我给出的答复是如果当初明确讲明是借款,且借条形成于借款当时而非补签的,那么我认为可以一试,但是法庭是否会支持也不一定,如果是事后补签的,则我都会明确告知此法不可行。

 

    我之所以给出这样的解答也是有原因的,本案就是一例,下面我将以本案为例对类似情况进行剖析。

  

    首先,为什么会有补借条的想法或者行为。

 

    但凡此类情况都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且房子是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因为如果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规定就是自己子女的财产,配偶无权分割,正是因为配偶也有份,而离婚时又觉得父母出资,结果却被外人分钱,觉得不合理,才会有这样的想法。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凡是此类情况都是事后补签,也不排除双方本身确实是借款的情况。

 

    其次,父母出资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到底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的问题是非常明确的,应为赠与。但同时该规定也并未完全排除借贷,而是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借贷关系,这里的证据不能说仅仅提供一个父母和子女的借条就可以了,因为毕竟两者直接是直系亲属,他们是利益相关方,也非常容易达成“意思一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都非常慎重,只有自己子女的签字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该借条上不仅有子女的签字,还有配偶的签字,那么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借贷的真实性,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经过夫妻双方一致确认的,不存在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为借贷,当然这也提醒了借款而子女购房的父母,如果确实是借贷关系,那么应该让子女和配偶都在借据上签字,这样效力才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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