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xml:namespace>
任先生和李女士2005年因朋友介绍而建立恋爱关系,但是因为任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因此双方一直到2009年才谈婚论嫁,双方父母认为双方结婚应该购买一套婚房,因此双方在着手准备,2009年10月份,双方看中了位于南桥镇的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首付款中男方出资30万,女方出资20万,因为男方的工作关系在外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不方便,因此以女方李小姐的名义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房屋登记在任先生和李小姐名下。2010年8月份,房屋交房后双方在装修以及筹办婚礼过程中双方父母发生不快,给任先生和李小姐的感情也造成了很大影响,双方没有能够办理结婚登记,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终于谈到分手,双方都比较关心房屋的分割问题,女方认为自己是主贷人,所以房屋应该归自己,同时自己还款也多要求多分,而男方则认为自己首付出资多,也要求多分。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协商一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房屋归李小姐所有,李小姐除了归还任先生本金30万,偿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之外,还补偿任先生升值部分20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恋人分手后房屋分割的案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此阐述一下,供您参考。
首先房屋性质的认定,这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而且双方对于房屋均有出资,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系争的房屋尽管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由于双方没有结婚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应该认定为任先生与李小姐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按份共有。
其次房屋归属,人民法院在房屋归属的判决上会考虑谁是主贷人,那么房屋判归谁所有,这主要考虑的是银行贷款的归还比较方便,不需要重新变更借款抵押合同,当然这也是一个一般的原则,如果对方有认为房屋应当归属自己的重大事由的话,也并非必然判决给主贷人一方。
再次,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房屋的增值额确定的原则是协商加评估,能够协商的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法院委托评估;确定好增值额的,那么增值部分应该按照双方在房屋所有权中的份额比例予以分配,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任先生的增值部分应该是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