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xml:namespace>
2008年1月张某在中春路附近买了一套122平的房子,并且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张某一直没能拿到房产证。2008年9月张某与何某相识并在当月办理了结婚证,之后张某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张某与何某常常吵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张某中春路的房子予以分割。现张某向律师咨询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本案中,张某的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并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虽然是婚后才取得的房产证,但是不影响房产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所以,何某要求对房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会取得法院的支持。
同时,律师建议注意一下两点:
一、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现在已经非常常见而且比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房产分割更加值得重视。实践中,常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建议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
二、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倡导全新的婚姻财产理念,抛开传统的面子问题,在纠纷未产生时先做到“亲兄弟,明算账”,婚前可约定财产协议或做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约定双方对该房产享有的具体比例,及时明确房产的权属,以保障双方利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