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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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陈女士已结婚六年,刚结婚那会,张先生拿着每月3700元的工资,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20万元,自己出10万元,买了上海某区的小两房做婚房,房子总价60万元,首付30万元。婚后,张先生跟陈女士一起还清了借款与房贷。到2012年3月,房子总价升至192.5万元。
陈女士告诉我说,当时在还亲戚朋友那笔钱和房贷的时候自己的经济付出要超过张先生,但却没有留下相关的字据等。她想请教律师,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完全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今后夫妻双方出现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即张先生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协议补偿。
虽然陈女士没有保留相关还款的字据,但可以根据双方还款账户两人打款的记录来判断。同时为了方便陈女士规避上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我向陈女士提出两个建议:
一、房产证可以婚后“加名”
建议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款的时候,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共有。例如本案中,陈女士如果在还款初期就提出将房产证上张先生的名字更改为张先生、陈女士两人的名字,是对陈女士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保障。
房产证“加名”最好在婚后。如果在购房时就直接写两个人的名字,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但如果婚前一方的房产需要加另一方的名字,则等同于转让一半房产,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后再加名,程序就相对比较简单。
二、签订婚姻财产协议
如果不打算更名,准夫妻或者夫妻双方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证明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比如本案中,陈女士可以让张先生签订婚后协议。这样手续相对简单,费用也更低。但如果张先生背着陈女士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同时第三人善意,财产协议无法保护陈女士房屋所有权,只能事后向张先生追偿。
【相关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