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xml:namespace>
张晓锋与梁玉2009年5月登记结婚,为了让张晓锋与梁玉婚后有比较稳定的住所,张晓锋的父母于2009年9月份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张晓锋名下,2011年张晓锋与梁玉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梁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诉讼中张晓锋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法院准许双方离婚,系争房屋是张晓锋父母赠与张晓锋的,属于张晓锋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因此梁玉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上海的房价非常高让很多白领都感觉望尘莫及,而临近结婚又不得不考虑买房,因此父母出资购房就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张晓锋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张晓锋一人名下,到底是对张晓锋个人赠与还是对张晓锋和梁玉两人赠与呢?这决定了本案该如何判决,如果是前者那么属于张晓锋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后者那么两人都有份,梁玉就可以分割。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和登记在己方子女配偶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因此本案中,原告梁玉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