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 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张老伯私下变卖夫妻共有房产,张老太上诉分割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起因:老伯擅卖共有房产

 

  七旬的周老太在连打两场离婚官司后,近日又与离异的张老伯打起了财产诉讼官司。原来,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老伯背着周老太将属于两人共有的宝山区一套房产(204)和闵行区一套房产(201)出售给了他人。为此,周老太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上述两处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周老太认为,上述两处房屋均系自己和张老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现两人已解除夫妻关系,而张老伯又有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要求在分割上述两处房屋时按六比四的产权比例分割。

 

  但是,张老伯却只同意对204室进行分割。他认为,204室房产是自己婚前因居住困难而申请分得的,自己对取得这套房产的贡献较大,故在分割时应得70%的份额。而201室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不同意进行分割。又因为201室是父母动迁后取得的,且由父母买下产权。而自己父母明确表示将这套房产交给自己,故周老太在201室内无份额。

 

  认定:老太享有产权份额

 

  经查明,周老太和张老伯于1992年登记结婚,18年后,20093月,周老太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去年初,周老太再诉,经法院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由于张老伯在离婚诉讼期间将两套房产出售,故周老太分别起诉。宝山区法院判决,张老伯出售204室与案外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案外人将204室返还。闵行区法院认定,201室虽由张老伯父母承租,但由于购买产权时是由周老太及张老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而张老伯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周老太有婚前财产约定,故确定周老太在201室内享有产权份额。判决张老伯与案外人就201室签订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上述两个案件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