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xml:namespace>
问题一、王红和李江2002年离婚一套婚房一直没有分割,请问2011年王红要求分割该婚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二、王红和李江2002年离婚,离婚时李江向王红隐瞒了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的事实,2011年王红得知后要求分割是否超过时效?
【解答】
离婚后房产分割无非上述问题提到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婚时没有分割,多年后再行分割是否超过时效,一种是离婚时一方恶意隐瞒财产致使未能分割,多年后发现再行分割是否超过时效。
对此本文分别情况予以阐述。
针对没有分割的情况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的问题,婚姻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况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离婚后财产再分割请求权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婚后财产分割虽然最终表现为返还一定财物,其实质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主张自己的物权。首先,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其次,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最后,双方对房屋没有分割,没有一方做出过放弃产权的表示,即便房屋归某一方在支配也不代表所有权因此而受到侵害,因为本身婚姻期间的房产即便登记一个人名下也是为夫妻共有财产,该财产性质不因离婚而当然发生改变。
针对一方恶意隐瞒财产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附注:婚姻法第47条“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如果是因为一方恶意隐瞒财产导致双方离婚时没有就财产进行分割的,那么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存在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