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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了,房子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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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已到了该谈婚论嫁地步的罗信和王美,谁料这段长达6年之久“马拉松”恋情则嘎然而止。面对恋爱期间两人购置的婚房归属,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而闹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这起分房析产纠纷案作出判决,对杨敏请求确认坐落本市长寿路某号婚房为他一人所有诉求不予支持;在判令该婚房归罗信所有的同时,罗信还需支付王美房屋折价款84.5万元;王美及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应协助罗信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罗信与王美原系恋人关系,如同大多数恋人一样,在他俩均有了一种归属感后,便考虑婚房的置业。为能有个温馨却幸福的小家,他俩在20078月初,共同看中了市区一套价廉物美的二手房作为婚房。为此,两人作为购买人与卖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转让总价款160万元的价格,购买本市长寿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102.25平方米房屋。两人先支付卖家60万元购房款,此外的100万元由罗信作为主贷人、王美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银行、担保公司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组合〉》,在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中,其中86.5万元为商业性贷款、13.5万元为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还为罗信和王美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罗信和王美与卖家按约办理了房屋交接、过户手续。20079月上旬,涉案房屋顺利的登记至罗信和王美名下。

 

岂料,恩爱的恋人在200910月,恋爱生隙关系迅速恶化,遂双方在结婚登记的“前夜”,拉下了脸皮终止了恋爱关系。

 

20112月,罗信起诉法院称,20078月在双方恋爱时,自己购买了涉案房屋,总价款为160万元,并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另银行贷款100万元。因那时与王美正处于热恋期间,考虑到该房屋也是为了将来结婚居住,经王美再三要求遂在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上满足了王美恳求共同署名,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利登记。200910月,因双方性格上的差异终止了长达六年恋爱关系,双方就所购房产归属问题进行协商,提出要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自己名下,不料却遭到了王美拒绝。请求法院将该涉案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罗信言之凿凿地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流水单证明,证实首付款60万元系自己所支付,还提供了银行贷款还款清单,证明自己每月按期支付贷款的事实。

 

法庭上,王美则辩称该房屋打算用于结婚,故作为女方也支付了一半的首付款,之后再次归还了银行贷款11.8万元,房屋的产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她认为导致恋爱关系破裂,主要是罗信在外面另有新欢所致,恋爱关系破裂责任在罗信。并当庭反诉罗信,要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该涉案房屋拥有60%的产权,罗信拥有40%的产权;该房屋产权登记应变更为自己,再由自己再给付罗信分割房屋折价款。

 

王美一再强调,购房首付款是双方出资,自己曾向父亲及朋友处借得30万元后,将此30万元现金交给了罗信。该笔款项是自己在2007720日至820日期间,分三次存入罗信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然后作为购房款一并支付给卖房人。还款过程中,因罗信表示还贷有困难,自己又汇款11.8万元给罗信,再次帮助罗信还款,那么自己有理由享有该房屋的60%的产权。

 

在案件审理中,罗信于20111026日至118日,提前归还了该房屋商业性贷款及公积金贷款88.7万余元。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又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屋市场价为338万元,单价每平方米33056元。对此评估价格,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罗信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单,仅能反映了曾从该账户转账,给付卖家60万元的资金流向,但无法证明该笔资金均系罗信独自一人出资的事实。对首付款60万元的组成,罗信诉称其中18万元,是作为股东的自己从某公司取得的分红,由公司财务直接将红利汇入他账户内,可罗信却没有未提供该公司的分红决议予以佐证。相反王美为证明她曾经有过的出资行为,向法院提供两位证人的证词及银行的取款记录,而两位证人借款给王美30万元,与罗信其中一个账户流水单上存款的时间相近,更能印证王美陈述的事实。

 

综合罗信和王美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首付款60万元,系罗信和王美共同出资。王美声称她在还贷过程中还曾支付过11.8万元给罗信,仅凭银行存款凭证,并无其他用于支付还贷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双方对涉案房屋的贡献大小,遂法院酌情确认罗信对涉案房屋享有75%的份额,王美酌情享有25%的份额。王美在涉案房屋中所占份额的折价款为84.5万元,鉴于案件调解不成,最终法院酌情作出了判决。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公示登记信息,涉案房屋系罗信和王美共同共有。现罗信和王美终止恋爱关系后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审理中,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表示,在罗信和王美结清抵押物上的贷款,同意进行产权人的变更登记。考虑到罗信已全部结清了房屋剩余贷款,法院考虑结合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该涉案房屋归罗信所有为宜,再由罗信支付王美应享有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若说此判决是分割房屋,倒不如说是分割房屋折价款。面对仅有的一处房屋,应该说法院的判决只能说已做到了基本合理,将房屋转换成能够分割的价款。撇开谈恋爱中的是是非非,法院考虑分割要做到尽量合理,鉴于罗信对该房屋付出的比王美要多,那么法院的分割只能是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在保护主贷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对合理地以经济价值予以分割,不让女性当事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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