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日前解放日报报道了一个案例,闫先生和顾女士结婚七年且育有一女,两人2012年8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内容为“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闫先生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闫先生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对于这样一份协议,闫先生和顾女士各执一词说法不一,顾女士称当时为了买房子,因为限购的原因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所签订的离婚协议都是不真实的,在买房无果后,她要求与闫先生复婚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共有房产。并且为此提供了一份离婚当晚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以证明离婚的目的是为了买房。
闫先生则称,之所以离婚是因为顾女士对于夫妻感情有过错,所以才离婚,因为顾女士有过错所以她才放弃了所有财产,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之所以当晚买房是因为顾女士放弃房屋后无处居住所以要再行购房。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顾女士无足够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基于假离婚而签订的,不能证明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颇具有典型性,在本案的处理中可以给我们下面几个启发。
第一、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假离婚的,虽然不能复婚,但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请并非因为离婚后离婚协议不变更而驳回,而是认为顾女士无法证明这个离婚协议是基于假离婚而签订的,也就是如果顾女士能够证明确实该离婚协议签订的内容明显不合常理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虚假的,那么还是会支持顾女士重新分割房产的诉求的。这点很重要,所以之前我们曾经多此讲过,如果迫不得已要这样做,那么必须要有协议或者有证据证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虚假的。
第二、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对于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者主张假离婚的一方尤为不利。
因为离婚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是一个行政机关认可的行为,如果要推翻这样一个行为,无疑需要主张无效的一方来举证。在本案中顾女士仕途用两点来证明假离婚,一个是财产分割不公平,一个是离婚当天有购房行为。但是我们说这两点不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对于财产分割是否共同的问题,我们同时也要考虑两点,一个是如果仅仅为了购房,那么离婚协议中只需要约定已有房屋归男方即可,无必要规定所有财产都归男方,另外一个是既然是假离婚,那么为何离婚协议中会表述为女方过错,这样的字眼呢?正常来讲可以写性格不合等等,无论如何如果女方无过错何故在离婚协议中非要写女方过错,而不是其他,这显然又说不过去的地方。所以说如果确实是女方过错,那么约定财产归男方也不足为奇。另外一个理由是当天有购房行为,我们认为单纯这一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当天购房也完全肯能是顾女士无房后急于购房的行为。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单单靠这两点很难证明是假离婚。
第三、离婚有风险,买房需谨慎。顾女士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于该协议签订后的法律后果明白知晓,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慎重考虑后签订的本协议,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上海的限购政策依然可以保证一户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所以为了投资或者其他用途而假离婚,一旦出现意外,风险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