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夏女士、夏先生给付原告周先生彩礼计币478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xml:namespace>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2月间,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夏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3月初二,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周先生给付被告夏女士礼金36000元,两金折款8000元、见面礼1200元,离娘钱1500元、购衣款1600元,合计人民币478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由被告夏先生所收。同年农历4月9日,被告夏女士无故离家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周先生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女士、夏先生返还礼金礼物计币4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先生对被告夏先生双方婚约期间关于礼金、礼物的金额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