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原告王某与丈夫奚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奚某承租的位于福建北路的某处弄堂房子内。2004年,王某与奚某到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两人的孩子奚婷婷归丈夫抚养,离婚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归奚某。之后,王某搬出了该住处(户口未迁出),由奚某携女居住。2006年7月28日,奚某与另一张姓女子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登记离婚。2006年8月,该房屋遇动迁,王某从拆迁公司打听到自己也是安置对象之一,于是向奚某要动迁补偿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奚某以王某为空挂户口,及当初约定婚后财产归男方的离婚协议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专家观点】
王某虽然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奚某所有,并搬出居住,但并未放弃居住的权利。况且在房屋动迁时,王某也属于安置对象之一,故而该房屋的动迁安置费用理应分配给王某。而且动迁安置款并非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离婚后获得的个人财产,王某有理由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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