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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不仅要看产权还要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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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介绍】

 

夏先生与妻子两年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进行了依法分割,两年后夏先生发现前妻卞女士隐匿了与她的母亲名下的另外一处房产,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夏先生一纸诉状将边女士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的房款,根据现在的市场价计算约合80万元左右。庭审中卞女士称,其与前夫两年前达成了分割房产的一致意见,当时夏先生是知道这套房屋的,现在主张超过了时效,其次该房屋是其母亲出资购买的,由于母亲不能办理贷款手续,因此借用自己的名字贷款,实际上该房屋也一直是母亲在居住和使用的,因此不同意分割的要求。

 

【庭审调查】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系争房屋是20079月购买的,房屋首付款为48万元中42万元通过卞女士的母亲帐户支付,6万元通过边女士的帐户支付,剩余100万为贷款支付,一年还款期内共计偿还8万元,每月从卞女士账上扣除,卞女士的母亲分六期共计支付给卞女士8万元,剩余94万左右的银行贷款,卞女士母亲付至卞女士的帐户内,由卞女士在200812月份付清,上述事实有相应的银行帐户来往明细为证。同时法院调取了2007年双方离婚时的庭审笔录查明当年并未对该房屋进行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系争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夏先生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对于份额的数额,考虑到出资的情况,酌情确定卞女士的母亲在房屋产权中占有98%的份额,卞女士占有2%的份额,按照市价约计折合房款16万余元,其中一半应该归夏先生所有,遂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一方若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起诉的一方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夏先生完全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屋,尽管从离婚到本次起诉已经超过2年,但是在被告隐匿该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并无证明表明原告夏先生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因此并未超过2年。

 

二、夏先生和卞女士对于房屋到底占有多少份额。

 

法院分割房产,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将近150万的房款中,没有证据表明系卞女士母亲支付的房款共计6万元,该部分款项直接从卞女士的帐户内支付,因此可以推断属于卞女士和夏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在整个房款中占得比例很小,因此夏先生要求按照4分之一来分割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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