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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未考虑女儿份额,协议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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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夫妻离婚签下协议,约定女儿张霖玲随张先生生活,一幢33下的产权房由夫妻俩各半所有。陈女士搬离后,却一直未得到房屋。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获得一半房产。经审查,这套房产由张先生、陈女士和张霖玲共同所有,协议排除了张霖玲对房屋的权利,当属无效。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位于闵行区的这套楼房中,东、中、西各11下分别归陈女士、张先生和张霖玲所有的一审判决。

 

张先生和陈女士在2005年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女儿张霖玲由张先生抚养,第二条约定“一套33下的产权房双方各一半。时间已过去5年,由于张先生未将约定规定的房屋产权交付,陈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协议履行。

 

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公平公正处理,法庭在审理中,依法追加了张霖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张先生承认签订过这份离婚协议,但认为当初签约时未考虑女儿的利益。现在女儿也大了,万一发生动迁,会影响女儿的权益,故要求确认房屋应该各占1/3的份额。张霖玲也认为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故请求法院予以考虑。

 

经查明,该房屋于1998年时的申请建房人员有张先生及其父母和陈女士及其女儿张霖玲共5人。后张先生父母先后死亡。在张先生和陈女士离婚之前,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先生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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