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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赶继婆婆出门,婆婆凭继儿协议获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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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公公再娶陈阿婆后,媳妇吴美丽孝心犹存,让出自己的产权房让他们老两口居住。一晃4年,公公病故。于是,吴美丽借口居住紧张要“请”婆婆搬离。由于吴美丽的丈夫贾清明曾写下的“让继母居住百年”的协议被确认,日前,吴美丽诉请婆婆搬离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

 

公公去世媳妇翻脸

 

199411月,陈阿婆再婚,续弦进入贾家。这样,吴美丽就有了“继婆婆”。婚后,老夫妻和儿子贾清明、媳妇吴美丽及孙子5人居住在一起,和睦相处。由于房屋较小,三代人居住诸有不便,于是,由贾清明和吴美丽于2000年出资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让陈阿婆老夫妻居住安度晚年,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吴美丽母子名下。不料好景不长,陈阿婆老爱人于2002年不幸病故。由此,这套房屋中就只剩下陈阿婆1人,并一直居住至今。公公死后,吴美丽不再容忍继婆再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内,多次提出让陈阿婆搬离。但也一再遭到陈阿婆的拒绝。吴美丽认为,提供陈阿婆居住房屋并无法律义务,且陈阿婆在他处有住房,也有固定的退休工资,在公公病故后,陈阿婆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没有依据。遂携儿子将陈阿婆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立即搬出位于闵行区的的这套房屋。

 

继婆含泪据理力争

 

陈阿婆遭到抛弃,一肚苦水,当然要据理力争。陈阿婆称,1994年嫁到贾家后,孙子年幼,尽到了照顾一家的人责任。直至2001年,才搬到了由贾家父子合买的闵行区的这套房屋。想不到老公死后,吴美丽一家就以“你有两个儿子,有地方居住”为由,多次要将我赶走。但是,小儿子居住房子只有17.4平方的老房子,且孙子也大了,住房很紧张。大儿子也是一家三口住一室户。他们根本没有能力接纳。况且自己在这里已居住多年,不能因为丈夫去世了就可以将自己赶走。说着,陈阿婆早已是满脸泪水,并从身边取出一纸,称早年继子贾清明曾写过协议让自己在此居住百年。那么,事情到底是如何呢?

 

一纸协议拨开迷雾

 

原来,陈阿婆的丈夫在世时在曾经在宁波购买了一套小房子,2003年出售时,贾清明与陈阿婆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如下:“陈阿婆住闵行区这套房屋内至百年,百年后由贾清明收回自行处置,别人无权过问。现有宁波住房出售,所得款由贾清明和陈阿婆各50%。双方均无异议,特立此据为凭。各人一份。”

 

法院认为,闵行区的这套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吴美丽母子名下,但购房时,吴美丽和贾清明是系夫妻,故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缘故,贾清明也是该房屋的产权人,由贾清明所签署的同意陈阿婆在房屋内居住至百年的协议对吴美丽母子同样具有约束力,故对吴美丽母子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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