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4岁的小强本来与母亲蒋女士共同生活,相安无事,且在共同生活时将房屋出售得款98万元。今年9月,小强开始随父亲顾先生共同生活后,认为当初卖房款的一半属于自己所有,故在父亲的代理下,将母亲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蒋女士支付小强售房款的一半即49万元的一审判决。?xml:namespace>
2003年,小强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强随母亲生活,一套房屋归小强母亲所有。2007年,房屋登记为由母子共同共有。今年4月,蒋女士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以98万元的价款将房屋出售。今年9月,法院判决小强随父共同生活。顾先生认为,卖出的房款98万元及18万元的装修、家具款的一半应属小强所有,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蒋女士支付50%的售房款58万元。
蒋女士不同意诉讼请求。称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考虑到作为母亲,应该为小强留下点财产,故将小强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总之,房屋是本人的,小强无权主张50%的售房款。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系争房屋虽于2003年确认为蒋女士所有,但在2007年登记为与小强共同共有,根据该登记,房屋在2009年4月出售时应为共同共有。蒋女士现出售该房屋得款98万元,其中一半的售房款应归小强所有。另外,小强主张房屋出售所得为116万元,但未提供相应之证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