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丈夫竟以房产登记是自己名字,私自更换房门钥匙把妻子和女儿赶出家门,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为妻子凌女士、女儿铭铭和姜先生共同共有;姜先生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于判决生效起10天内将该房钥匙复制并交给妻子和女儿。?xml:namespace>
凌女士与姜先生是夫妻关系,现已二十余岁的铭铭是他们的婚生女儿。早在十几年前,姜先生所在的单位在住房分配时,根据独生子女家庭享受“阳光政策”有关精神,以及家庭人头名额分配了一套租赁房。1994年又根据有关规定此房转为售后公房,当时凌女士也没有想那么多,因此同意在房产证上登记姜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近年来因姜先生脾气暴躁、心胸狭隘,夫妻关系开始闹僵,已成人的女儿也对父亲说了几句劝话。为此姜先生非常不满,2008年5月他乘妻子上班和女儿读书不在家之机,私自更换房屋大门钥匙,当天就把妻子和女儿的生活用品打包并将她们赶出家门。今年9月,经妻子和双方老人劝说无用的情况下,无奈的凌女士以房屋所有权确认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房屋由夫妻和女儿共同共有;要求姜先生协助原告方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将该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凌女士和女儿铭铭。
姜先生认为,其与凌女士现仍为合法夫妻关系,尚未离婚,不存在房屋确权问题,既然房产登记是其一人名字,该房屋就由其一人享有。而且现在房屋已由被告居住,钥匙也在被告手中,故不同意将钥匙交给原告。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公房出售的相关政策,公房出售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同住人等均系售后公房的所有权人。本案中,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凌女士、铭铭均为该房屋的同住人,故该房屋应为原告凌女士、铭铭及被告姜先生共同共有。现该房屋仅登记在被告姜先生一人名下,被告姜先生应协助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系争房屋既然为三人共同共有,三人应共同享有对该房屋进行管理的权利,被告将房屋钥匙独占,妨碍了原告凌女士、铭铭对房屋的管理,故被告应将该房屋钥匙复制并交付给原告凌女士、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