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王晓娟(化名),在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周军离婚的同时,又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军(化名)与林饶(化名)买卖房屋的行为为无效。为何王晓娟千里迢迢要在上海打官司?原来婚后她以丈夫周军为产权人,在沪购置了一套房屋,被丈夫背着她交易卖给林饶所引起。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周军与林饶于2009年2月5日签订的关于购买上海市南京西路某号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xml:namespace>
王晓娟与浙江乐清市人周军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本案争议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4.51平方米,使用用途为办公。2008年4月17日,该房屋登记在产权人周军名下。王晓娟说,能在上海最繁华的黄金地段南京西路购置一处房屋,看中的就是保值增值的潜力。
婚后,王晓娟与周军夫妻关系开始不睦,在2009年2月5日,周军背着她,与同为老乡的好友林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周军将该房屋以人民币95万元价格,转让给林饶。同日,年近40岁的周军与林饶,向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让过户。2月19日,林饶分别通过农行温州乐清虹桥支行和当地农村合作银行虹桥支行,向周军各汇款50万元。
远在千里北国牡丹江的王晓娟,获悉周军将该房屋擅自出售给了林饶,即于同年2月27日向牡丹江市法院起诉与周军离婚,该当地法院在受理当日裁定,对涉诉的房屋予以查封,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随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同时,王晓娟又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称,婚后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南京西路上的该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周军。岂料,在2009年2月16日,王晓娟却获悉丈夫周军背着她,将该房屋擅自售给了好友林饶,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为此,王晓娟于次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登记异议,她诉请法院,判令丈夫周军与好友林饶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无效。
王晓娟认为,周军将房屋低价出卖给林饶,林饶明知他俩夫妻婚姻有矛盾,却仍与周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串通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她还向法院提供了与林饶手机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光盘及书面记录证明:她与周军存在婚姻纠纷,身为周军的好友不应参合搅进,林饶与周军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虚假,应主动取消买卖交易。
身为丈夫的周军或许自感理亏,不敢与妻子王晓娟对簿公堂,自始自终未到庭应诉。
法庭上,林饶辩称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王晓娟的名字,无权向善意第三人的他主张权利。而周军是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有权单独处分房屋,且已全额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认为他购买该房屋对共有状态并不知情,自己善意取得并无过失。
林饶认为,对王晓娟与周军婚姻纠纷不知情,不清楚王晓娟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林饶代理人表示王晓娟举证的手机号确属林饶,但录音资料中是否是林饶声音,需要本人来辨认。
自第一次庭审后,经法院传唤,林饶也再未出庭。
法院认为,林饶代理人对录音资料是否是林饶声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林饶在第一次庭审后也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之后却不到庭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视为林饶对两份录音证据的承认。从王晓娟提供的录音内容看,她与林饶电话中涉及的话题,包括与周军有家庭纠纷、林饶与周军关系友好、涉案房屋是王晓娟出资购买。
据此,法院认定周军擅自处分家庭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而林饶在知道上述情况下,仍与周军签订房屋买卖行为,势必损害王晓娟的利益。林饶与周军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遂作出了支持王晓娟诉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