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恋爱后买了婚房,却未走上婚姻的殿堂。为了婚房的分割,不但签下了协议,最终还走上了法院的公堂。日前,闵行区法院在认真计算之后,作出了男方李敏先生还应向蔡英小姐支付1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xml:namespace>
诉男方还有部分房款未归还
2004年5月18日,蔡英与李敏为结婚共同出资55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因购房而进一步发展,2006年3月终止了恋爱关系,蔡英也搬出了“婚房”。为合理解决房屋遗留问题,双方于2007年达成协议,约定李敏向蔡英归还两部分款额,一是蔡英个人在房屋上投入,二是增值部分的50%。此外,双方确认蔡英提前还贷14.7万元来源于父母,李敏已归还部分,余款4.7万元于2007年4月之前归还。之后,蔡英应将50%的产权转给李敏。
2008年11月,双方以95.5万元的价格出售了房屋。李敏也向蔡英归还了部分约定的款项。李敏共向蔡英给付和偿还各类款项共计23.49万元。蔡英认为,根据双方协议,蔡英还应得到一定钱款,但遭到李敏拒绝,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敏支付17.5075万元。
辩称自己投资自己收益
李敏却认为,形式上看,房屋是双方购买,但实际上是双方为了结婚购买的。首付款是李敏支付的,贷款也是李敏还的,前期投资与还贷都是由李敏完成。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做法,是不应补偿给蔡英钱款的。现在蔡英主张的以上金额,是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但协议本身,双方均未履行,故协议实际作废,故按此协议提出主张是不成立的。李敏当年已给付过24万余元,包括蔡英父母帮助过的14万元。因此,蔡英主张是无依据的,其诉请应予以驳回。
双方所签协议应全面履行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协议内容除确定了李敏应归还蔡英两部分购房成本款项19万余元外,还约定李敏将房屋增值部分的50%分割给蔡英。因此,当双方将涉案房屋以高于买入价格出售以后,李敏应当从收取的涉案房屋出售款中,扣除原购房款额、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等购房成本后,将增值部分的50%分割给蔡英。蔡英的相关诉请意见,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另外,由于蔡英自2006年3月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已搬离涉案房屋,因此,蔡英不应当承担后期发生的物业等相关费用。至于具体数额,法院经过的周密的计算后,作出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