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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房置换款应准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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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劳燕纷飞法庭相见争房产 前夫获房屋置换款4万元 

  离婚后,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得到夫妻共有房屋房屋的置换款一半即6万元的诉请,闵行区法院考虑到置换房屋时产生的费用等因素,今天判决林女士给付4万元。而顾先生要求分割房屋租金的诉请,因林女士供养儿子并用于日常开销等原因,判决未予支持。

  

    诉请房屋滋殖一半

 

  顾先生诉称,南京西路上的一套房屋系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租赁权的房屋,此间林女士擅自将房屋置换后获12万元,该款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林女士的母亲殷老太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户籍迁入,也未在房屋中居住,故对房屋置换款不享受份额。另外,在延安西路的一套房屋原由自己承租,但林女士采取假冒签名的非法手段擅自变更承租人后将楼下转租给他人获得租金,故租金亦应分割。故将原妻林女士和原丈母娘殷老太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南京西路房屋置换款的一半即6万元归自己所有并分割延安西路房屋租金的一半即3.6万元归自己所有。

 

    母女都同意不诉请

 

  林女士却称南京西路房屋是其母从外婆处所得遗产,母亲委托自己办理置换手续,置换款应归自己母亲所有。而延安西路房屋的租金自2005年起其就与顾先生一人一半,且均用于抚养子女等生活花费,并无可分割财产。故不同意诉讼请求。殷老太辩称称南京西路房屋是母亲去世后由自己取得的,因不识字,故委托女儿林女士办理房屋的租赁变更手续,后其得知林女士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她的名下,就要求林女士将承租人重新变回。将该房屋置换出售也是自己的意思表示,置换款应归自己所有,和顾先生及林女士均无关,故也不同意诉讼请求。

 

    租金之诉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林女士与顾先生当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转让款12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南京西路房屋的来源及在房屋承租权置换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部分费用等因素,酌定林女士给付顾先生房屋置换款4万元。殷老太称南京西路房屋应为自己所有并由其委托出售的主张,因与相关房屋档案材料所反映的情况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至于延安西路房屋的租金,在双方离婚前就有顾先生和林女士分别收取。顾先生还提及其他时段的租金,但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纳。鉴于上述租金系分期收取,时间跨度较长,双方又有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孩子需要供养,而林女士辩称该租金已用于日常生活亦符合常理,故顾先生要求分割租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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