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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三人共有房产“难以下手” 法院确认债务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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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陈先生赢了官司,却发现债务人张某的一套房产系与其前妻和儿子共同共有,而不能直接执行到位。为此陈先生打起了析产诉讼,要求确认闵行区颛兴路上的一套房屋的产权,张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611日,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赢了官司债务人无影

 

    通过诉讼,陈先生终于打赢了一场官司。法院的判决是,张某向陈先生返还港币18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张某除与原妻、儿子共有的一套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张某与妻子已于20071127日登记离婚。但在2005123日,张某和妻儿子买闵行区颛兴路上的一套房产,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张某和妻儿三人。鉴于张某及妻儿三人未对上述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致使陈先生无法对张某在上述房产上应享有的权利份额进行处置以支付债务。

 

    要求确认债务人的财产

 

    为此,陈先生为实现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将张某及妻儿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张某等三人共有的这套房产进行析产,请求判决确认张某对闵行区颛兴路上的一套房产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张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张某的妻子则称与陈先生之间无借贷关系。与张某已登记离婚,故张某的所有的房产份额归自己所有。因为查封的原因,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综上,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其儿子的辩称与母亲一致。

 

    债务人享房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陈先生为满足前一起案件执行的需要,可以提起析产诉讼。依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系争房为张某等三人共同共有,对系争房均有三分之一的权利,故对张某妻子主张其与张某已经登记离婚,张某所有的系争房屋份额已归自己所有之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看来,陈先生真正实现债权已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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