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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替父亲离婚诉求被驳回后 房子分割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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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件回放】

 

家住浦东的康某,妻子因患尿毒症于10多年前病故,留下10多岁的女儿。1997年经人介绍,康某与家住奉贤的庄某登记结婚。庄某也有一子,前夫在工伤事故中身亡。两个同病相怜的苦命人带着自己的儿女重组新家,甚是珍惜。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03年的一天,因儿子买房需钱,康某便带上妻子骑摩托车到老家向亲朋好友借钱。回来途中,康某不慎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头部严重受伤,瘫痪在床。在妻子及父母精心照料下,康某的身体康复较快,能自己行走,但智力不及三岁小孩,生活不能自理。

 

2005年,康家动迁安置了一套95平方的房屋。为房屋的归属问题,庄某与康家产生了矛盾,一气之下将康某送至其浦东父母家。父亲得不到继母的照顾,康某的女儿就代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庄某离婚。当年7月,该案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当地司法所召集庄某与康某家人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安置房的产权归康某女儿所有,庄某有居住权。康某的日常生活由庄某负责照料。

 

去年,康某的女儿离了婚无处居住,欲入住该安置房,因庄某不给钥匙就干脆撬锁入内,导致矛盾再次爆发。那天,当庄某带着康某从奉贤兴致冲冲赶到浦东住处时,得知门锁被换无法进入,恼羞成怒,再次将丈夫康某扔在其老父母家,撒手不管。期间,康家人几次将康某送至庄某处,都被拒收。经这么一折腾,康家与庄某之间的矛盾愈益加剧,双方的感情已难以弥合,康某的女儿只得再次替父亲打官司,要求与庄某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代保管的拆迁补偿款及残疾人生活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8多万元。

 

奉贤法院奉城法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康某在再婚后因车祸丧失辩认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但被告庄某在与原告之女发生争执前一直履行了自己的监护职责,在诉讼中也明确不放弃监护人资格,故原告之女代原告起诉在程序上不适当。据此,合议庭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后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同意的。

 

【以案说法】

 

问题一: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资格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必须是其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放弃监护权,经有关组织同意后,后一顺序监护人才能取得监护资格。本案原告康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庄某,康某之女应当首先通过康某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方式,或者通过变更监护关系的诉讼,取得监护人资格。在依法解决这一程序上的问题之后,原告康某之女方可作为康某的监护人代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二:原告的生活归谁照顾?

 

被告庄某已六十多岁,2008年一场车祸致手臂损伤。随着年岁不断增长,在精力、财力上将无法胜任照顾原告的责任,况且经历本次诉讼,她与继女及继女一方的亲属已产生对立,已难以继续相处。从有利于照顾康某的角度出发,庄某已不适合继续作为他的监护人。因此,康某的生活只能由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负责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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