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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将房产悉数送给“老伴”关系恶化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为了使自己老有所所养,闵行区的一位6句老者顾根福在对方承诺“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时,照顾其生活起居”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将自己的房产份额悉数赠与“情侣”林惠霖。后由于关系恶化,而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由于林惠霖已不可能再照料顾根福,即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的事实,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林惠霖协助顾根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恢复至两人名下的一审判决。
先将房产登记为两人共有
2005年,顾根福通过婚介公司,认识了意中女子林惠霖。两人一见如故。是啊!都已经快花甲之年了,应该给自己找一个老伴了。顾根福谈起这段经历,脸上仍洋溢着幸福的微笑:“单身日子终于可以出头了。”然而,好景不长。在两人谈婚论嫁期间,林惠霖开口了:“两人如要结婚,我的名字要写在你的房产证上,这样,说明我们的情谊是非常深厚的。”顾福根沉浸在筹办婚事的喜悦中,无暇顾及其他。2007年6月,顾福根按照林惠霖的意思,先将自己的一套老房卖掉,然后用所得房款购置了一套位于闵行区的“婚房”。为表示忠贞的爱情,他毫不犹豫地将房屋的产权登记为两人所有。
又将房产全部赠与对方
接着,顾根福又做出了应该令林惠霖感动无比的举动。以自己为赠与人,以林惠霖为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载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朋友关系,内容如下,一、赠与人自愿将位于闵行区的这套房屋中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赠送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赠送的上述房产表示接受。三、受赠人接受房屋赠与后,自愿保证赠与人顾根福在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使用权。四、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自愿保证在赠与人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时,照顾其生活起居。五、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如在赠与人生前出售上述房屋,则须另行购置房屋,保证受赠人有居住的场所。之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这套房产也登记至林惠霖一人的名下。然而,事过境迁。不久,两人因性格等因素,关系日渐淡漠,近期已处于关系恶化的状态。为此,顾根福将林惠霖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当初的房屋赠与。
女方不同意撤销赠与
林惠霖辩称,与顾根福是朋友关系,而非男女关系。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后,来往两三次后即无联系。直到2005年,顾根福主动找来后才又恢复联系,但一直以普通朋友交往。出于同情,更为了投资,才与顾根福共同购置了闵行区的一套房产。后来,双方又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故顾根福称赠与合同以同意与其结婚为前提而订立,与真实情况不符。在交往过程中,本人一直表示不可能结婚,顾根福也知道此情况并表示接受。赠与合同的签订,并不以办理结婚手续为目的,而是只需自己在顾根福生活不能自理时负责照顾即可。现在,本人原意再次承诺,在顾根福生活不能自理时,愿意照顾其生活起居。综上,不同意诉请。
合同主要目的已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顾根福将涉案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产权份额赠送给林惠霖所有,林惠霖应履行在顾根福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时,照顾其生活起居等义务,即顾根福出于上述合同目的而将房产的权利份额赠与,顾根福的合同目的与其赠与行为之间相辅相成,两者不可分离。从赠与合同所附的照顾义务角度考虑,扶养人欲履行扶养义务,首先须遵从被扶养人的意愿,取得被扶养人的信任和配合。而实际情况是,双方并非亲属关系,且双方之间关系因故出现严重恶化,纵然林惠霖目前仍有履行合同的单方意愿,但在遭到对方排斥的情况下,林惠霖今后欲照料顾根福,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责任不可归责于双方。现顾根福提出撤销赠与,其实际就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鉴于双方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即双方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故顾根福之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