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前提同居交往三年多,谁料离登记结婚就差两个月,男方却突然与他人结婚,最后为争房产,双方闹上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房屋折价款(含装修款)46万余元。?xml:namespace>
2006年3月,张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并开始同居。2007年2月,张先生、陈小姐共同购买了一套婚房,该房屋总价67万余元,首付27万余元,其中1万元是现金支付,26万余元由张先生划卡支付,这中间由陈小姐的父亲转账7万元到张先生卡上。剩余房款40万元是由张先生作为主贷人进行商业贷款。2008年2月,该房屋开始装修,大概花费10余万,由女方出资。装修完毕后,张先生、陈小姐及陈小姐的母亲入住该房屋,双方选定“天长地久”的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随后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双方矛盾开始激化,张先生待在家里的时间越来越少,甚至不回家。虽然两人关系大不如前,但陈小姐还是一心想和张先生成婚。2009年7月底,当陈小姐正准备着张罗结婚事宜时,张先生却提出要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并称该女子已有身孕,随后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同居关系结束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陈小姐享有房屋28%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陈小姐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陈小姐则称,房屋贷款并非张先生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8万元给张先生归还房屋贷款。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陈小姐出资。在同居期间因与母亲同住,所以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所以张先生主张陈小姐享有28%的份额明显有失公平。故陈小姐主张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的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及变更贷款人存在还贷能力的风险,倾向不变更主贷人。并且,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5万余元,现状下装修价值约为人民5万余元。最后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张先生与陈小姐共同共有。综合各方证据评判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酌定张先生、陈小姐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5%和35%的财产份额。并且鉴于张先生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张先生名下,故法院确定张先生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由张先生给付陈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点评:由本案可以看到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只能按照出资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就本案来说,女方缺乏较强的法律意识,未能保留相关的出资证明,仅能根据现有证据享有较小的财产份额,对女方所受的伤害仅能对男方进行道德上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