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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分手,夫妻协议分产遗漏洞 他日涉讼,法官辨法析理止纷争
曾经的一对恩爱夫妻,因感情破裂走上离婚之路。虽然分手,但他们没有像其他夫妻那样锱铢必较,吵吵闹闹。在平和的气氛中,这对夫妻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抚养进行了约定,也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对相关财产协商处理完毕之后,夫妻二人补写一句:“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并在协议最后明确:“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然后,夫妻二人和平分手,各奔东西。
事件发展至此,似乎已经可以划上一个句号。然而,令丈夫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半年之后,他却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他的前妻朱某一纸诉状,将他告到了嘉定法院,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辩论:针锋相对 各执一词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情绪激动,针锋相对。原告朱某认为,当初在协议离婚时,其前夫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仅就孩子抚养问题及部分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离婚之后,原告才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曾投资4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某建筑公司,被告占其中25%的股份,而原告离婚时对此并不知情。原告朱某现在认为,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被告王某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对于前妻的说法,被告王某很是气愤,法庭上他反驳称,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原告对该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终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隐瞒或欺骗原告的情形。当初原告之所以不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是因为公司之前负债累累,原告担心受到牵连而已。双方离婚协议中表述的“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已明确包括了原告主张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原告现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无理的,他也无法接受。
原、被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再也没有了当时协议离婚时的理智与平静。
裁判:辩法析理 定纷止争
本案主审法官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住房等财产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建筑公司中25%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故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权中,由原告朱某和被告王某各半分割。
提示:离婚析产 谨慎小心
主审法官提示,现在协议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避免了分手时的吵吵闹闹甚至就此反目成仇,本是一件好事,但大家在心平气和好离好散的同时,也应当谨慎小心,注意厘清两人的财产关系。在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共同协商时要尽量考虑全面,避免出现遗缺。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尽量把该考虑的情形都考虑进去,该明确的关系都加以明确,尤其避免出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此类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