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妻子单位的福利房,产权证写的两个人名字,2005年马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马先生及女儿居住,但是马先生随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年底房屋动迁,妻子向其主张动迁款。?xml:namespace>
法律分析:
马先生不必担心,妻子要求把该房归还给他的主张于法无据。虽然该房原由女方单位分配,但通过房改售房后,马先生已经买下了该住房,售后公房产证上记载了夫妻二人名字,房屋产权已归属夫妻共同共有,自此,夫妻享有房屋的私人所有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与之前单位分配再无任何牵连关系。
其次,马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属于马先生,并由马先生和女儿共同居住,该约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认可。现男方反悔,房屋产权不愿变更,马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于个人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另行解决。
第三,在拆迁中,马先生一方面可以向动迁组提交夫妻离婚协议书,说明房屋产权归属自己所有,当然能够提交法院裁判书更好;另一方面,应向动迁组说明男方户口虽然在内,但实际并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至此,马先生可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