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父亲”决定要收回送给“女儿”的房子。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应当撤销夫妻俩送房子的行为,而不是仅仅撤销“父亲”对于“女儿”的赠与。?xml:namespace>
两个年轻人选择了1988年11月11日这样一个如今被戏称为“光棍节”的日子从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第二年,妻子就生下了一个女孩。1998年2月24日,丈夫花了10多万买下了一套房子。2002年4月30日,房产证里写上了一家三口的名字。今年上半年,这对结婚20多年的夫妻闹起了离婚。亲子鉴定中竟出现了排除丈夫是孩子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离婚后,男方毅然决定上法院讨回曾送给了孩子的房产份额。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父亲”对“女儿”就上述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这样的判决实际仅撤销了房产六分之一份额的赠与,没有撤销女方赠与的六分之一份额。”较真的男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撤销赠与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撤销一审判决后,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双方对孩子房屋房地产权利的赠与。
法官说法:
对于在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一、二审法院所作出的不同判决结果,上海二中院的法官给出了清晰的解释。法官认为,本案的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在买房时未成年,对所购房屋并无贡献,不是当然共有人。夫妻双方同意孩子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到房产证上,是基于小孩为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现在男方以孩子不是亲生的为由,要求撤销房产的赠与,合情合法。鉴于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在没有被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不存在单方可就共同共有的财产作出处分的情形。在男方不同意赠与房产的前提下,因不再有赠与财产的一致意思表示,女方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男方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