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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父母诉请返还购房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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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吴老先生夫妇出国两年后收到住在国内的儿子离婚的消息,同时发现原来老夫妻两的房子被变卖换了新房后,新房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儿媳的名字。于是吴老先生将正在办离婚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将原来卖掉老房子的出售房款70万元中的一半,35万元返还给老两口。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支持吴老先生的诉请。

 

吴老先生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大学毕业后去国外读研究生,之后就留在国外。吴老先生俩夫妻起先一直在上海和儿子居住在一起。儿子结婚之后,家中便多了一口人,不免显得有些拥挤。此时,女儿因为在国外生小孩,需要父母照顾,同时也希望他们能在国外多住些日子,享享清福,就提出要接二老过去。出国之前,儿子和吴老先生商量,想将现在的房子卖掉置换个面积大点的房子,吴老先生考虑到自己终究还是要回上海居住,房子大点日后住着也方便些,于是在出国之前把房子卖了。

 

但让吴老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等老两口出国之后,儿子用这笔钱新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却只有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名字。两年后,儿子的一个电话让吴老先生知道了实情。儿子说自己要离婚了,为了财产的问题,小夫妻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他们新购的房产属于婚后财产,儿媳现在要求分割一半的产权。吴老先生眼看自己临老了在上海连栖身之所都将没有,无奈将正在离婚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将原来卖掉老房子的出售房款70万元中的一半35万元返还。但儿媳称,公婆是因为要出国,所以将房子出售并将房款赠与小夫妻,现在这套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与二老无关。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赠与人赠与时应有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儿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老先生和老伴有赠与售房款的意思表示,不能从儿子收取售房款的行为就推定吴老先生有赠与的意思。所以,法院判令两人将售房款的一半扣除了相关税费和中介费之后返还给吴老先生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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