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同居,陈大伯不惜化巨资购置房产。然而,由于年龄性格等各种原因,两年后反目成仇。但李小姐仍居住在“同居房”内不愿搬走。为索回房产,陈大伯将李小姐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李小姐搬离产权属陈大伯房屋的一审判决。?xml:namespace>
年届六旬的陈大伯与只有30多岁的李小姐系同居关系。2008年,陈大伯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与李小姐共同居住。因年龄性格等各种原因,两人感情日趋淡漠。但李小姐仍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为索回属于自己的房产,陈大伯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迁出。陈大伯诉称,去年下半年起,双方关系逐渐疏远至恶化,唇枪舌剑成家常便饭。“一刀两断”后,多次要求李小姐立即搬出属于自己的房屋,均遭无理拒绝。
而李小姐坚决不同意搬离。辩称与陈大伯不是一般的朋友,而是同居关系。现在居住的房屋是陈大伯为了表示“爱情”专门为自己购买。而且,在装修过程中,自己也化了不少钱款。现在,本小姐一没有收入,二无处居住,故不同意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在法庭审理中,李小姐表示,双方间另外存在80万元的借款纠纷,而自己支付的房屋装修费包含在该笔费用中。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陈大伯已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而其是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大伯可以请求排除对其行使系争房屋所有权过程中的妨害,故陈大伯要求李小姐搬离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李小姐辩称其与陈大伯系同居关系的意见不能对抗陈大伯的诉请,不予采纳。关于李小姐对系争房屋支付过部分装修费的问题,因为她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包含在其借给被告的80万元中其他纠纷之中,故该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