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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法院判决夫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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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这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均为化名)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200212月登记结婚,20036月生有一女。2003年底,毛楚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20056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后来,凯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这起离婚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20004月,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楚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楚的请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连线法官

 

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而此前,通常一方只能获得结婚期间按揭款的一半,而无权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审理此案的法官单为民分析说,本案讼争房产虽是男方婚前购买,但他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单为民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单为民说,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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