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涉及到的“股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xml:namespace>
有的学者认为,“股权”即为“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从学者的定义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而“股份”与“股权”显然不同。
有学者认为,“股份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无股份自无股权可言;“股权”与“股份”的关系,类似于“物权”与“物”的关系。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的当事人经常混淆“出资”与“股权”的定义,甚至老《公司法》也将“股权转让”定义为“出资转让”,造成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现行《公司法》的不统一。但是无论股权是以股份还是以出资额或者是以盈亏分摊之比例来表现,凡对股份、出资份额、盈亏分摊之比例等拥有权利与义务的所有权人,皆可视为股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