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有财产最重要的“合法”形式。特别是对于拥有巨额共同财产的家庭来说,之所以财产“巨额”,大部分是因为拥有公司、企业股权。公司股权转让具有便捷操作性及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从而使得将股权“合法”的“转让”掉,成为了避免财富被分割的“最佳”方式。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离婚与股权分割的典型案例、以及各省法院系统编写的典型案例中,配偶单方转让股权在离婚时引发的争议占了离婚与股权争议的半数以上。?xml:namespace>
1、关于股权转让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公司法》中,第三章专章讲述“股权转让”的规定,而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守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七十二条中[15]。而就该条而言,其主要基于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作了限制,并未赋予配偶因股权的“财产共有”这一性质,对于股东转让股权作出任何其它规定。
(2)合同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具有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在配偶一方转让股权的案件争议中,未持股的配偶另一方并非转让合同的主体,也非受制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方,不能提起合同“撤销”诉讼,仅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16],请求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
(3)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确立了配偶“财产平等处理权”[17],但这一规定通常被视为对夫妻之间具有拘束力,而不得及于“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