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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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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 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 考虑子女意见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一定的判断选择。

 

      3. 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4. 在离婚诉讼中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再确定子女随何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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