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拆迁安置房买卖后又反悔 法院判决支持买房人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多数源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后房价上涨幅度比较快,相关政策规定有不明朗造成纠纷频频发生。

 

  原来,刘先生在2008年时得知卖房人王先生要出售自己的回迁房,便找到王先生协议购买其房屋。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王先生将其所有的回迁房一套卖与刘先生,转让价格37万元,过户费用由刘先生负担,双方还约定付全款后王先生就把所有手续转让给刘先生。刘先生在签约当日将全部房款给付给王先生,王先生也将房屋相关手续移交给刘先生,此后刘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中。 

  2011年年初,刘先生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便找王先生商量办理过户事宜,不料此时王先生却要求刘先生每天给付10万元误工费,显然有反悔之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王先生辩称,涉诉房屋是其家庭购买的回迁安置房,用的是其父亲的优惠购房指标,现在可以办理房本了,但其父亲不同意出售,拆迁协议在其父手里,没有协议办不了房本,当时产权写着自己的名字只是因为是自己出钱买的,为的是给其父居住,户口本上登记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写成产权人。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王先生户籍所在村因拆迁而享受相关拆迁政策,可以购买回迁安置房。其户籍家庭成员共六人,在选房时,其家庭成员之间就优惠购房指标的使用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且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显示其家庭成员之间无矛盾。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被告的父亲参与了选房,对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理应知情,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涉诉房屋有被告父亲的份额。 

  法院认为,结合案件事实,被告的父亲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不能成为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理由。原告和被告2008年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