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明知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仍承诺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致使买卖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未能实际履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中介费,买房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用。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妻子名下当时已有2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同年7月5日,武某与黄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武某以485万元价格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黄某。同日,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和《代办贷款及权属转移登记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为13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和权属转移登记服务费为3000元。当日,黄某支付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当月14日,武某与黄某办理了网签。黄某先后向数家银行申请贷款,均未获批,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黄某妻子交纳了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共计485元。同年12月2日,中介公司提交了注销网签合同申请,涉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注销。
中介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黄某与武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公司居间促成成立的,公司已履行了居间服务,黄某应支付居间服务费,请求判令黄某支付剩余的11万元居间服务费以及2.6万元违约金。黄某辩称,自己曾与中介公司商讨,因妻子名下已有两套住房,由中介公司帮助出卖1套房屋后取得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提出不告诉出卖人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事实,后经该公司上网查询,告知查询结果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承诺帮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自己无法获得贷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公司无权要求居间报酬,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外,黄某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按揭代理手续费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费、赔偿抵押登记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共计5.2万元。针对黄某的反诉,中介公司辩称,公司在履行居间义务时,没有隐瞒重要事实;黄某未能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系个人资信较差,不配合手续办理、银行拒绝批贷造成的,不同意黄某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二审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合法提供居间服务,涉案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