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夫妇要卖房子,居间合同约定过户才支付佣金,但是买家突然无法支付首付款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原本以为就此了结,不料中介却找上门来讨要中介费,还被告到徐汇法院。日前,法院依法驳回了中介的诉求。?xml:namespace>
房主:房款没收到中介来催费
外籍的LAM夫妇准备将早年在上海乌鲁木齐路买的一套房屋卖掉。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想买房的李先生。去年3月1日,李先生要求在中介的参与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作价910万,并约定在4月15日之前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并在《佣金确认书》上则写明,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支付中介费25000元。
可是左等右等,直到4月15日李先生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到了5月,李先生则直接告诉LAM夫妇,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了。LAM夫妇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此了结,正在寻找下一个买家,不料中介却找上门来讨要居间费用。LAM夫妇认为房屋既然没有交易成功,自然没有支付居间费用一说,对中介的要求当然不答应。4月28日,中介公司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将LAM夫妇告上了法庭。
中介:尽到职责理应收费
法庭上,中介公司认为,买卖双方在自己的居间介绍下就乌鲁木路的这套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已经居间成功。虽然最终LAM夫妇与李先生并没有成交房屋,但是已经与己无关了。按照双方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约定,LAM夫妇应当支付佣金25000元,但是LAM夫妇始终没有支付,故要求其立即支付25000元佣金及违约金。在法庭审理中,中介公司主动放弃了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卖方:约定过户才支付佣金
LAM夫妇认为,自己是通过朋友认识了买方李先生,而且是李先生要求此家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李先生的原因致使该房屋买卖无法完成,责任并不在自己。并且,双方在《佣金确认书》中写明:“佣金支付时间为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完成之日”。现在房子没有交易成功,房屋仍未出售,支付佣金的前提不存在,自己当然不需要支付佣金。
法院:中介未完全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收费的前提条件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当合同成立后,才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相应费用。本案中,LAM夫妇与李先生在选择中介之前就已经达成了购买意向。双方以手写的方式约定支付时间为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该条款不仅是双方对佣金报酬具体支付时间的约定,也是对支付报酬前提条件的约定,中介的要求于法无据。考虑到中介也提供了相应的服务,LAM夫妇同意支付5000元的服务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