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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交易套现,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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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放】

 

    薛先生与顾先生是朋友关系,2009年薛先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又无处筹钱,因此与顾先生商议,双方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顾先生名下,然后顾先生获得的贷款交给薛先生用于资金周转。随后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银行抵押借款手续,向银行贷款78万元,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只不过过户后,该房屋依然是由薛先生居住,所借的银行贷款也是由薛先生每月在偿还。薛先生与顾先生相安无事三四年后,突然有一天薛先生被人民法院执行庭叫去谈话,薛先生才得知顾先生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且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关某,抵押金额为40万元,得知上述情况后,薛先生马上与顾先生联系,谁知此时,顾先生早已联系不上。无奈之下薛先生起诉关某,要求撤销借款抵押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某与顾先生建立抵押借款关系时,顾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关某已经将借款支付给顾先生,顾先生至今未能偿还,因此关某获得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薛先生的诉请。

 

【法律分析】

 

    虚假交易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较为多见,此种方式看似产权人可以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但是这里面也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虚假交易这一情况仅仅在买卖双方清楚,对于第三人而言是不清楚的,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原则,第三人完全可以认为该房屋就是登记的产权人所有,那么基于该信赖而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里的法律风险包括首先一房二卖的风险,登记产权人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给第三人,获得第三人首付款后逃之夭夭从而导致实际产权人权利受损;其次,房屋抵押的风险,正如本案中,房屋经过一次抵押后,余值依然可以再次设定抵押,如果借款人不归还借款,那么作为抵押权人而言完全可以要求拍卖或者变卖房屋,实现抵押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再次有被查封的风险,如果登记产权人虽然没有将该房屋抵押出去,但是如果登记产权人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那么债权人可能会将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从而导致该房屋无法过还到实际权利人名下。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第三人确实是善意的,但是也不排除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实际产权人利益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就需要人民法院细致核查,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或者抵押或者债权债务是否是真实的,如果经过调查发现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虚构的,第三人是恶意的,那么实际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抵押登记或者解除查封手续,否则就比较困难了。

 

    总而言之,以买卖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仅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可能给实际权利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不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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