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管先生夫妻二人是新上海人,一直租住在浦东某小区,2011年5月份管先生在中介公司看到该小区内有一套房屋正在挂牌出售,由于对于环境比较熟悉,管先生对于该房屋不管是楼层、朝向还是价格都非常满意,看过房后,管先生就与产权人廖女士签订了居间协议,随后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05万元,首付55万,剩余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签约后,买卖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11年10月份管先生拿到了产权证,10月22日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一切进行的都非常顺利,管先生庆幸自己非常顺利的购买了一套心怡的房屋,然而就在管先生住进去一周后,从邻居那里得知了一个让他难以接受的事实,该房屋就在出售的半年前刚刚发生了命案,两名租住在该房屋内的租客发生矛盾,一名租客将另外一名租客当场杀掉,手段非常残忍,邻居还向管先生描述了当时的情况,管先生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产权人交易时根本没有向其告知过此情况,自己在被骗的情况下购买的房屋,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协商未果后,管先生将廖女士告上法庭,廖女士称该房屋已经完成交易,并且出售的房屋并不存在任何影响居住的情形,所谓的凶杀案确实发生过,但这是观念上的问题,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拒绝退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凶杀案件对于购房者心理和房屋的价值都有较大影响,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将上述事实披露给购房人,鉴于廖女士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将上述情况告知管先生,使管先生错误的做出了购房的决定,因此管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很多人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称之为“凶宅”,认为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就很不吉利,尽管这里有一定迷信的因素在,但是不可排除的是,这种非正常死亡情况对于购房人的心理和房屋的价值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这一情况对于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和以何种价格购房均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出售人应该如实告知买受人。
如果出售人恶意隐瞒就会构成欺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很多人认为只有任意夸大房屋所不具备的品质才是欺诈,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对于房屋本身包含的瑕疵避而不谈或者故意隐瞒也是一种欺诈,其本质都是使购房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房屋。结合上述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凶杀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手段非常残忍。在一般人的心理而言,这种类型的凶杀案件与普通的自杀案件或者过失死亡案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足以对购房人和居住人产生巨大心理压力;况且作为出售方廖女士而言,其也非常在意房屋出现这样的凶杀案件,因此其才会在发生案件后不久急于将房屋出售,也才会在交易时回避曾经发生凶案这样一个事实。
因此廖女士在本次房屋交易过程中恶意隐瞒凶杀案件这一事实,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