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后卖方嫌价格卖低了拒不交房,买方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近日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xml:namespace>
2010年5月15日,被告周峰将其自有一套房屋卖给原告谭军,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房屋买卖的价款、过户登记、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某种原因,甲、乙双方未能按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所以经双方协商,均同意将合同履行时间推迟至七月十五日,其它条款不变。”2010年7月13日,原告谭军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古历2010年11月底交房”。2010年7、8月份,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约定交房日到期后原告要求入住该房,但被告周峰以卖价较低为由拒绝交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谭军与被告周峰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虽已协助原告将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周峰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原告谭军要求被告周峰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