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本市彭浦新村的吴某,因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岭南路上的二室一厅房屋不久,中介公司、吴某及案外人张某签订居间协议,中介公司促成了吴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了居间方的义务,而吴某却拒绝支付剩余佣金8300元,被告上法庭。今天,闸北法院做出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公司佣金8300元的判决。?xml:namespace>
去年2月初,中介公司(居间方,丙方)、吴某(出售方,甲方)与案外人张某(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其附件《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买方以113万元价格受让二室一厅房屋,居间协议第四条载明:本合同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成立即表明买卖合同成立,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佣金,《房地产买卖协议》第四条则明确相关交易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同月20日,吴某与张某就二室一厅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3月29日,购售双方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4月18日,张某被核准为二室一厅房屋产权人。
审理中,吴某认为,自己收取了净到手价的1115000元,自己曾口头和中介公司约定不承担任何税费和佣金,所以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则否认吴某上述说法,称至今只收到吴某3000元佣金,吴某尚拖欠8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综观本案原告所提供购售双方及居间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其附件《房屋买卖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可以认定,被告经原告居间与系争房屋买受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交易,原告居间义务已经完成,被告应依约支付居间报酬,鉴于目前被告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曾口头承诺免除其佣金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佣金8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最后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