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夫妇从彭先生处购买一处房屋,交完房款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不是当初看中的那一套,于是夫妻二人将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沈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原告沈先生夫妇诉称:他与彭先生通过北京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20号C1房屋。2011年1月的某个下午,该中介公司一置业顾问刘某带他们去该小区看房,当时看的是小区20号楼三层最西边阳台朝阳的房屋,看完后沈先生夫妇当即决定购买该房。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他们才发现20号C1房屋并不是夫妻俩当初看中的房屋。沈先生夫妇认为,彭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串通欺诈,导致原告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因而将彭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彭先生返还购房款。
被告彭先生辩称:20号楼C1房屋是他购买用于投资的房产,购买房产的同时,就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他本人并不知道该处房产的具体位置,也从未实际居住过。整个房屋买卖行为是彭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完成的,因此不存在自己与中介公司串通的事实。此外,与沈先生夫妇签订合同当日,彭先生曾提出带他们看房,但原告表示已经看好了。并且,在评估公司对20号楼 C1房屋进行测量时,沈先生夫妇作为房屋买受人也未提出过异议。
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辩称:沈先生夫妇因为看到公司发布的20号楼C1房的信息,想要买这套房子,公司置业顾问才联系房东的。房东委托物业公司带沈先生夫妇及公司职业顾问去看房子。看完房子后,沈先生夫妇表示对房子很满意。中介公司这才促成其与彭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东带的手续确实很齐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沈先生夫妇在陈述楼房面积和看房过程时自相矛盾。经审理认为:沈先生夫妇未能举证证明彭先生确实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致使沈先生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并且,彭先生已经向沈先生出具了真实的房产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并明确告知原告,自己并不知道房屋的具体位置,因此认定,彭先生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