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在接待80后的王先生看房后,双方签订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且为王先生与房主商谈了房屋价格,但是此后,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经纪公司认为王先生行为属于“跳单”,要求其按确认书支付3万5千余元的违约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xml:namespace>
经纪公司起诉称,2012年8月,王先生通过该公司实地查看了丰台区一套房屋,签署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要求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房屋价格。但经纪公司帮忙谈好价格后,王先生却答复不买了。此后,经纪公司得知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办理了网签公示。
经纪公司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自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王先生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违约金35860元。
庭审中,王先生答辩称,自己对《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不知情,仅说是看房记录。涉案房屋并非经纪公司独家代理。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通过经纪公司获取涉诉房屋的房源信息,实地查看了涉诉房屋后,并委托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价格后,又通过其他经纪公司成交涉诉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王先生针对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获取涉案房屋信息、看房确认书的签订存在蒙骗行为等辩称,因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此外,法院认为,违约金本身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故对于经纪公司要求王先生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金额,本院予以酌减。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经纪公司违约金三千元,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表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