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五年期满后,蔡先生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周先生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周先生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xml:namespace>
为妻子治病丈夫出售动迁房
今年60岁的蔡先生与妻子有两个女儿,怎料天有不测风云,蔡先生的妻子得了重病,家里的经济一下子入不敷出,蔡先生几经考虑,决定将家里的一套动迁房卖掉,留下另一套大点的房子居住。
不久,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周先生夫妇看中了蔡先生家的房子,决定买下来。不过,蔡先生家的房子是动迁房,按照规定五年内不得转让。为此,在《房屋转让协议》中,双方特别约定五年期满后,由蔡先生一家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先生夫妇名下。
因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四个人,周先生夫妇特地留意了一下协议上最后的签名,看到四个产权人都签了字,周先生夫妇放下心来,不久便将72万元的房款全部付给了蔡先生,蔡先生也将房子交付给周先生一家使用,并将房产证原件交到了周先生夫妇的手里。之后,周先生一家将房子精心装修了一番便安心地住了进去。
女儿不认账买家哑口无言
五年期满后,周先生夫妇找到蔡先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蔡先生的妻子已经因病去世,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四人名下。不过,周先生夫妇万万没有想到,蔡先生的两位女儿却提出了异议。
“这套房子我们两个人也有份,可父亲当时卖房子时我们并不知情,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我们签的,合同是无效的,房子我们不能卖给你。”
对此,周先生夫妇非常无奈,多次催促无果后将蔡先生父女三人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法庭上,周先生夫妇找来中间人姚先生为其作证。
姚先生称,其居住在这套动迁房的小区内,当时的买房和签约都是他牵线搭桥的;签约当天是在蔡先生另一套房内进行的,蔡先生一家四口都在现场,具体谈的时候蔡先生的妻子和两女儿上楼去了;商谈中双方对违约金条款不满意,蔡先生便称楼上电脑里有电子稿,上楼修改一下,等蔡先生拿着修改好的合同下楼来时,蔡先生一家四口人的名字都已经签在上面了。
《房屋转让协议》被判有效
由于蔡先生女儿提出非本人签名一说,周先生夫妇事后仔细查看了笔迹才发现确实是蔡先生一人所签,故在法庭上未申请笔迹鉴定;但坚持认为签约时三被告均在场,蔡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蔡先生的两女儿辩称,她们只知道家里有套动迁房,至于分得几套并不清楚,当时父亲签约的时候两人并不在场,协议应为无效。
蔡先生表示,当时出售房屋时妻子也是不同意的,签约时两女儿也未在场;他本来是同意过户的,但现在两个女儿不同意过户,故请求法院认定协议的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蔡先生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先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蔡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