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为参加拍卖会,接受上海嘉义拍卖公司发放的拍卖图录并在作为定金收据的《竞买登记表》上签名。但拍卖会结束后,赵女士未能按时付款完成交易。嘉义公司将她诉至法院,要求不予返还定金5万元,并由赵女士按照拍卖图录背面所印制的《拍卖规则》,另支付相当于竞买成交价20%的违约金。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嘉义公司不需返还赵女士定金,未支持该公司要求赵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xml:namespace>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赵女士参加了嘉义公司组织的大型春季拍卖会。她收到嘉义公司提供的拍卖图录一份,该图录背后印有嘉义公司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内容。赵女士还向嘉义公司缴纳了5万元定金,并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这张表格同时作为嘉义公司收到赵女士定金的收据。在该登记表的签字栏上方,印有如下内容:“竞投人承诺已仔细阅读贵公司刊载于拍卖图录中的《拍卖规则》,竞投成功后保证按照《拍卖规则》的规定付款领货,如有违约,除同意原付之定金被公司没收外并愿意按照《拍卖规则》承担违约责任。”此次拍卖会上,赵女士举牌竞拍到几件艺术品,价值60余万元,但她没有按时付款完成交易。嘉义公司向赵女士发出《撤销交易通知》,赵女士没有回应,该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杨浦区法院。
嘉义公司认为,赵女士竞拍成功后未提货,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赵女士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已收到拍品图录并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承诺按照图录背后的《拍卖规则》完成交易。该《规则》规定:“拍卖成交日起60日后,如买受人仍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嘉义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20%的违约金。”故嘉义公司应不再返还赵女士定金5万元,赵女士还应按照《拍没规则》另行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赵女士辩称,自己与嘉义公司之间的的拍卖合同是成立的,但双方就《拍卖规则》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她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是为以此作为嘉义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据。《竞买登记表》中的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赵女士当时没有注意到,嘉义公司也未做提醒。嘉义公司将《拍卖规则》印刷在拍卖图录背面,属于格式合同,是嘉义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赵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而且赵女士在拍卖时没有阅读《拍卖规则》,对其中的条款不知情,这些条款对赵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案说法】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嘉义公司、赵女士之间存在拍卖合同关系。赵女士在向嘉义公司交纳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后,作为竞买人参加了拍卖活动。在竞拍成交60余万元的拍品之后,赵女士一直未付款提货,已构成违约。她在《竞买登记表》中承诺,“如有违约,同意原付定金被公司没收”,故无权要求嘉义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拍卖图录》系嘉义公司印制,在拍卖活动时向竞买人发放的,主要用于对拍卖作品的介绍和宣传。嘉义公司与赵女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嘉义公司却将《拍卖规则》印制在《拍卖图录》的背后,再未作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又在《竞买登记表》上印有竞买人承诺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这显然有模糊赵女士对违约条款充分注意之嫌,使她在阅看《拍卖图录》时,对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未能准确地预见,从而加重了赵女士的法律责任。虽然赵女士已阅看了《拍卖图录》,但其中的《拍卖规则》仅系嘉义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亦为格式条款,并非双方经合意后达成的,现赵女士当庭表示《拍卖规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内容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拍卖规则》只是嘉义公司组织拍卖活动时,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并非与赵女士签订的合同,其对于赵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嘉义公司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考虑交易未履行对嘉义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该公司不需返还赵女士缴纳的5万元定金的事实,法院对嘉义公司要求赵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